美国州权政治传统的起源与形成︱庞金友,胡金光
摘要:美国政治史始终伴随着州权与联邦权的竞争与纠葛。州权政治传统历史悠久且根源深厚。殖民地时期的分离倾向、自治传统,邦联时期州权政治的鼎盛,以及制宪论辩与宪法批准过程中围绕州权与联邦权的激烈斗争,再加上北美人民对中央政府及其权力的高度不信任,深深地影响着美国的建国历程。进入联邦制共和国时代后,州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仍占据重要的地位。州权政治的元素深深积淀在美国政治传统中,最终成就了美国政治文化的独特个性。
关键词:联邦党人;反联邦党人;州权主义;州权政治
作者简介:庞金友,男,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胡金光,男,华北电力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 。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理论跟踪研究”(项目号:14BZZ007)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科项目“当代西方国家理论最新进展跟踪研究”(项目号:14ZFG81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自1605年“五月花”号登陆开辟定居点始,至1760年独立战争前,近一个半世纪的殖民历史,为美国的州权政治奠定了深厚的根基。独立战争后短暂的邦联时代,州权与联邦权的竞争与对抗逐渐浮出水面。制宪论辩以及之后宪法在各州的通过,州权与联邦权一直处于明争暗斗的格局。最终虽然双方都有所妥协,宪法在各州陆续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得以建立,但却埋下了州权与联邦权分裂的隐患,直到南北战争彻底爆发。南北战争后美国重新取得统一,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迅速增强,州权政治逐渐丧失原有的历史地位,沦为一种不顾大局、不维护国家利益、具有狭隘色彩的地方主义,逐渐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虽然自罗斯福新政以来,州政府逐渐默认联邦政府将其触角深入到自己的腹地来,原来的“联邦主义沦为了国家主义野心的牺牲品”。但是州权远远没有像单一制国家那样被联邦政府控制一切权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重新显露出恢复州权主义的倾向,联邦政府会时不时地将权力让与州政府。1971年尼克松在致国会的总统咨文中呼吁:“现在时候到了,美国应当把权力和资源从州和地方流向华盛顿的趋势扭转过来,从而使权力和资源开始从华盛顿流回到州和地方,更重要的是回到整个人民的手中。” 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积极倡导“新联邦主义”,认为将某些权力交给州政府行使,事情会办得更好些。从某种程度来看,美国的政治史就是一部州权与联邦权相互竞争的历史,二者此消彼长的竞争贯穿于美利坚合利国的成长,正如伍德罗·威尔逊所言:“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我们宪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实际上,哪一代人都不可能解决,因为这个问题是不断发展的,每一个新时期的政府和经济发展都给它增添了新内容,使它成为一个新问题。”本文意在探讨美国州权政治的起源与形成,重新追寻那些移民祖先们如何在新大陆这片自由的、毫无压力的土地上发展新的生活方式,那些从英国带来的思想、习俗、传统和旧制度如何发生改变,移民传统如何发育出自治、分离等社区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与民主精神的传播又是如何互相影响逐渐演变为政治制度和社会法律以至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成立如此之困难,而最初十三个殖民地以及后来的各州又是如何始终不肯完全放弃自己的主权,最终造就了美国政治文化传统的独特气质和风貌。
一、殖民地时期:分离倾向与自治传统
17世纪初,一批批英国移民者成群结队涌向北美大陆。这些清教徒遵守上帝的旨意,按照契约精神推选出有一定声望或是管理能力的人作为首领,建立最初的殖民领地。当然这其中会涌现出一些同样杰出的人或者不服从的人,他们依靠北美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离开了原有人群去重新开辟殖民地,建立起令自己更满意的统治形式。伴随着自治和分离的一再上演,美国的疆土也随之扩张。
英国殖民者为何远离故土、远涉北美?从现有的研究来看,一般认为一是英国人的自由传统,二是清教徒的宗教理想。英国的宗教改革总体来说并不是很彻底,遗留了很多天主教的遗迹,这引起了清教徒的不满。清教徒改革的呼声遭到了英国王室和英国国教的强烈反对,很快他们就遭到了严重迫害。清教徒中激进的分离教派决定出走他乡去寻找心目中的“希望之乡”。辗转荷兰后,这些教徒远涉重洋来到北美,想在这里建立一座《圣经》上的“山巅之城”。
这些清教徒之所以不甘忍受英国政府的政治压制和宗教迫害,源自于信仰自由的思想。最初的基督教认为人们的精神世界受教会管辖,世俗政府无权干涉。宗教改革后,清教徒把信仰直接归于个人与上帝之间的交流,“因信称义”,同样世俗政府不得干涉其信仰自由。在丹尼尔·布尔斯廷看来,“最初来到新大陆的清教徒就是美国第一批直言不讳的分离主义者”,他将清教徒的迁徙视为开启北美一系列分离活动的先锋之举,认为这一分离传统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建国历程,甚至认为北美殖民地的独立——脱离大不列颠母国,本身就是分离主义和脱离主义的典型,“新世界的发现使得分离和退出的活动有可能以整个大陆的规模进行,而美国的经历中包括了不可胜数的进行分离的尝试”。这当然包括1860年代的南部诸州脱离联邦运动和美国内战的爆发。
英国殖民者的逻辑似乎是,如果在一个领域内无法进行自由选择,那么就选择自由离开,他们是为了追求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才进行一系列的脱离运动。英国国内或者北美原有殖民地内部或许做不到宗教宽容,但是北美大陆广袤无垠的大地为他们提供了用脚投票的充分条件。“约翰·文思普罗率领的清教移民采取的革命方式是一走了之,他们对英国已不存幻想,至少不像承受在英国完成使命的那份艰巨。”在北美大陆至少有三块殖民地是从原有殖民地中分离出来的。罗德岛殖民地的建立是由于罗杰·威廉斯和安妮·哈钦森坚持自己所认为的洗刷灵魂的途径而被视为异端分子,遭到驱逐分离后到罗德岛去了。威廉·佩恩不满于新泽西的权力状况,带领一批教友派在新泽西以西进行试验并最终建立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巴尔的摩勋爵向一批从英国分离出来的天主教徒提供了栖身之地。后期美国的西进运动也都是从东部和北部原有的殖民地中脱离出来的。这种不断从母体中分离的传统一方面造就了美利坚合众国成员的成长壮大,另一方面也给美国的团结统一遗留下了无尽的后患。“美国独立革命在当时被很多人看成是十三个脱离主义者在精神上的胜利”,殖民地人民用充满权利与自由的语气为反抗英国的行为寻找合理的依据。在当时很多人看来,当一个国家的公民权利处于被剥夺和侵犯的危险或者他不满于当前的政治社会时,他拥有一种“自然权利”脱离原来的国家形态而进入另一个政治社会,原来的国家权力对他同时失效。同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南部脱离联邦的逻辑也是此种分离传统的历史重演。当南部各州感到在统一的联邦政府下再不能充分保证他们的自由与权利时,他们有脱离联邦的权利,重新自行组织新的政治社会。
毫无疑问,最初十三个殖民地的政治建制将会深刻地影响到美国建国早期以至整个美国建国历史的发展。契约式是北美洲殖民地起源的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契约殖民地带有很强的民主性和自治性,它从前公司式、业主式等模式的殖民地中脱离出来,基于殖民者之间的共同协议来成立。几种模式的殖民地在政治建制上拥有着共同的特征,殖民地的政府由代表王室或公司的总督和参事会、代表殖民地的议会组成。总督代表着英国王室赋予的合法性,他负责与英国方面的事务联系,遥远的英国政府基本上难以控制殖民地的内部事务,凡是殖民地的内部事务基本上由议会自行决定。殖民地的自治传统从殖民者初登上美洲大陆就开始了,1620年,第一批清教徒登上这片不毛之地后就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决定自愿组成“公民自治团体”,自制法律规章并自愿服从和尊重。托克维尔向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素材,“为了使上帝增光……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管理我们自己和致力于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法律、法令和命令,并使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殖民地人民根据《圣经》的教义来制定法律,管理自己的社会,殖民地议会成了代表他们利益的政治机构。殖民地人民认为,他们和英国国内的臣民一样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议会决定自己的公共事务。在国内,议会代表殖民地人民同总督做斗争,议会不仅掌握了征税权,有权决定总督的俸薪,还掌握与总督进行法律较量的提案权;对于英国政府,殖民地人民认为他们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所以英国政府无权干涉北美的内部事务。托克维尔曾总结最能代表美国自治精神的乡镇精神。他观察到,在美国的乡镇,大多数人都能参与公共事务,选民经常开会审议乡镇的管理措施,广大民众自觉关心乡镇政权。乡镇在与其本身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仍然是独立的,州无权干预纯属于乡镇的利益。美国的自治精神不仅体现在殖民地人民有充分的政治道德去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而且体现在他们相信自己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实践者,排斥任何强加在他们头上的外来物。国内有学者把美国的独立革命看作是一场实现“一种对于人类选择并以其选择统治自身的自治能力的信念”的革命,在他看来,原来的英国政府破坏了本应该受政府保障的一切权利,所以殖民地人民按照洛克的革命理论“更换或废除”了它,为了殖民地人民的相互安全和幸福而统治自身。
自治传统对于北美政治影响极为深远,因为“自治已通过殖民地议会的长期存在和运作逐渐成了北美殖民地居民的一种政治习惯,或者说一种政治权利;如果这种权力遭到剥夺,殖民地居民便会奋起反抗”。这一传统不仅使殖民地人民严重不满英国政府的粗暴干涉,更使得各个殖民地的自行联合也困难重重。与此同时,殖民地之间的地理文化差异导致他们之间经常产生摩擦,而在面对印第安人的骚扰,他们又有着共同的抵御印第安人的防卫需要,这些都促使殖民地思考着如何进一步的联合。早在成立邦联之前,殖民地就曾经有过数次联合,但都以失败告终,比较典型的有:1643年新英格兰地区的四个殖民地(普利茅斯、马萨诸塞、纽海文、康涅狄格)成立的“坚强永久的攻守同盟”即新英格兰联盟、1685年在英国政府的强制推行下成立的新英格兰自治领地、1754年富兰克林所提议的“奥尔巴尼联盟计划”。自行联合的失败说明各殖民地都不愿意放弃自己原有的自治权力,“尤其是将征税权上交给一个统一的机构”,而“任何忽视殖民地自治传统强行推行中央集权的做法是不可能成功的”。
二、从独立战争到邦联时期:“主权州”观念的崛起
1776年北美宣布独立后,第二届大陆会议提出并着手起草全国宪法——《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简称《邦联条例》。1777年11月19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这部条例是北美殖民地筹建十三个新州统一政府的第一个正式文件。由于一些州不愿把自己的统治权交给一个全国政府,这个条例直到1781年才最后为十三州全体批准并生效。这个结构本身就非常松散且权力极其有限的《邦联条例》竟然历经多年才得以通过,这充分说明当时多数人心中的政治想象出奇地一致:“不想将这一广袤的大陆合并为一个全国性政府,我们也许应以希腊人、荷兰人和瑞士人为例,建立邦联,各邦国必须具有单独的政府”。北美殖民地于1783年获得独立后,当前的迫切政治任务就是维护和巩固战时的联盟。对于建立什么样的共同政府,大部分殖民地民众也一致认为,不宜赋予邦联国会太大的权力,只负责诸如战争、贸易和外交等外部事务即可,各殖民地应该保留绝对的主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邦联同盟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外部的压力和共同抵抗英国政府的需要,只凭借自身的力量,当时各殖民地根本无法与强大的英国军队相抗衡。因此,殖民地民众都认为保存联盟是关系殖民地安全与幸福的必要条件,而最大的危险则是人民内部的分裂。另外,战争的高压环境也容易使人民高度团结,面对共同的敌人,“自我保存”原则高于一切。当然,这种团结是暂时的,一旦外部压力消失,被动整合的群体结构就有可能松动,甚至如一盘散沙。十三个殖民地原来一直是各自为政的状态,面对英国这一共同敌人,他们组成联盟战胜英国人取得独立。独立后,十三个州纷纷建立自己的宪法和政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北美的独立是十三个州各自的独立。随着战争危机的解除,分裂和倾轧降临。可以说,殖民地人民保留与生俱来的州主权是天然的,而成立邦联则是难产的。当时很多人只了解他们自己生活的殖民地,还不具有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丹尼尔·布尔斯廷研究《独立宣言》前言和结语中的主语时发现,提到的尽是“这些殖民地”、“这些州”、“他们”、“自由独立的州”等词语,“相当奇怪的是这份国家出生证竟没有一处提到国家;所有提法是各个州”。大陆会议和后来的邦联是如此的缺乏权威,以至于后人很难找到当时各州人民存在国家认同的证据,“1781年通过的《邦联条例》完全未能表达战争开始时明显的国家主义感情,结果产生了一个邦联政府,这个政府在每一个关键时刻都遇到阻碍和牵制,以致其权力和威信很快就消失殆尽”。
殖民地人民长期经受英国政府对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对于权力,他们怀有深深的恐惧感。英国政府不顾殖民地人民的反对强制推行《印花税法》,在没有代表权和未经同意的前提下为殖民地制定法律,在当时看来就等于专制和暴政。殖民地人民深谙洛克的政治哲学,相信他们也享有自然状态下的天赋权利,政治社会的成立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而政府的宗旨应该是为了人民的自由和幸福,所谓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和仆人,必须接受人民的限制和监管,“在‘先辈们’看来,历史的重大教训是:政府永远倾向于成为压制的,因而是个人自由的大敌”。托马斯·潘恩的“社会总是善的,政府却永远为恶”的提法深刻影响着美国的革命人士。因此,十三个州在成立州政府和设计州宪法时都非常明确地强调政府不该做什么,而不是强调政府应该做什么。国父们还通过精心设计政府的分立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例如,政府组织不宜过大,权限不宜过宽,政府的权力应该相互制衡,执掌权力的任期必须限定等。在当时的政治舆论来看,任何中央集权的政府方案都会遭到反对,他们害怕一个实在的不受控制的强政府,而州政府是相对较小且让人放心的,因此,州宪法规定了诸多限制邦联政府的条款。殖民地人民不可能同意建立一个等同于他们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才推翻的英国式绝对主权的政府。
很多学者认为,美国的邦联制是承袭了英国的“帝国联邦主义”理念。由于北美殖民地远离英国政府,路途遥远加之交通通信的落后,英国政府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非常薄弱,英帝国实为一个联邦,英国政府基本不干涉殖民地的内部治理,而只是处理整体性和外部性的事务,殖民地为完整的政治实体拥有自己的议会,自己管理内部事务,维护自己的利益。安德鲁·C.麦克劳克林认为,“美国联邦组织的基本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1764年之前英帝国实践的产物”。而杰克·P.格林的《边缘与中心》一书中的“边缘”与“中心”分别对应于英帝国中的“首都”和“殖民地”以及美国的“全国性政府”和“州政府”。他们都认为《邦联条例》中的共同政府在职能角色上类似于远在欧洲的英帝国政府,而各州政府相当于原来的十三个自治殖民地。《邦联条例》规定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权。宣布了各州拥有主权,邦联只不过是各主权州之间的“友谊性联盟”,邦联国会只拥有关于军事、贸易、外交等外部性权力。
当时,主权在民的思想在独立革命的浪潮前早已深入人心。殖民地人民利用洛克的政治哲学为革命辩护,明确提出“主权永远属于人民,它从未授予一个人或是少数人”,但最高主权的代理究竟属于邦联还是各州却很少有人涉及,革命先辈们基本上在避免这样一个技术难题。直到一位来自北卡罗纳州的托马斯·伯克系统提出他的主权思想。他强调各州享有主权,保留所有未明确授予的权力。针对当时正在被讨论的各州“只明确保留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放弃了所有其他权力”这一条款,他担心这将会成为邦联政府剥夺州政府权力和任意扩大自身权力的借口,他明确提出各州享有最高主权,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属于邦联而是属于各州。
按照当时欧洲流行的绝对主权观念,主权是一个国家之内至高无上的权威,是绝对的、不可分割、不可让与的,是一个国家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独立战争时期,各州在制定宪法时都声称自己为“主权州”,都认为自己拥有最能代表最高主权的战争权、媾和权和外交权。而在邦联时期,《邦联条例》极其自然地保留了州的主权,这一绝对的权力没有与邦联分割,更没有让与邦联,只是在主权的行使层面赋予了邦联很多的整体性和外部性权力,但不得干预各州的内部治理,例如:邦联拥有处理西部土地和确定州际边界的权力、管理与印第安人事务的权力等;但在邦联权力与州权力冲突的地方,邦联的权力则受到严格限制,从而保护州的权力不被侵犯;同时,邦联行使权力必须依靠各州的支持和贯彻;邦联的意志不能直接作用到个人。反联邦党人伯克坚决反对授予大陆会议强制执行权,认为这必然会侵犯各州公民的自由权利。在他看来,只有州可以对其公民行使强制权力;邦联行使权力没有如财税、暴力等必要的后盾支持;邦联没有自己的常规军队,它只能建议各州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各州如果拒绝提供意味着邦联就毫无行动能力。总之,邦联的权力是州赋予的,州的支持和同意是邦联行动的必要前提;各州保留任何其自身可以处理的一切权力。当时,很多时候各州都不派代表参加邦联国会,致使国会如同虚设。对此,约翰·亚当斯曾说,邦联国会“不是一个立法机构,也不是一个代议机构,而只是一个外交机构”,而在麦迪逊眼中,所谓邦联只是“一只头脑听从四肢指挥的怪物”。
三、制宪会议时期:州权与联邦权的妥协
1787年12月,美国宪法在艰难的谈判和争辩中通过,几乎糅合了各方的建国理念。州权派完全否定改革邦联制的必要,认为当前国家的窘境不是由于邦联政府的权威不足所造成的,而是人民的道德下滑和奢侈浪费造成的。一些保守主义者高度赞扬当下的邦联政府,认为这是非常完善的体制。而激进如汉密尔顿等人则认为,必须建立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彻底解决目前邦联政府权力不足的问题。大多数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都同意修改目前的邦联制,他们相互妥协,最后摒弃了完全的邦联制和完全的单一制,折衷了“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两种策略,从而形成了联邦宪法。从1787年12月至1790年5月,宪法在各州陆续获得通过,然而,“宪法并没有解决每一件事情;它并没有一劳永逸地完成常见美国整体之任务”。虽然联邦党人在组织意义上取得了最后的胜利,但是他们并没有在治国理念上完全战胜反联邦党人和州权派,反联邦党人的州权思想和民主思想依然在美国历史上持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联邦党人的理念代表的是国家主义的理念,而反联邦党人的思想则是与州权派的思想相契合的,因此分析反联邦党人的思想有利于厘清制宪会议时的州权思想。
州权派倡导州权、反对联邦的首要理由是对宪法拟定中的联邦政府深感忧虑。他们普遍担心联邦党人极力推进美国变成一个单一制的集权国家,一个压制甚至摧毁各州主权的全国性政府。在他们看来,保持州政府的独立、自由和权利,建立联邦制政府是最适合美国人天性的选择,因为州政府最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情感,“它们会延长我们享有的自由;他们会防止权力滥用,他们会追究那些侵害我们权利的行为”。一些反联邦党人坚持最严格意义上的联邦制政府,即由两个或更多的主权共和国联合成一个永久联盟,继续保持成员国的主权身份,联盟负责处理整体性和外部性事务,各州保留内部事务的绝对主权和安排;各州平等是联邦制的基础和灵魂,如果以人民为基础则就蜕变成了单一制国家。在他们看来,宪法拟定中的政府权力实在太大,没有半点联邦政府的影子,这样的政府无疑将是美国人民自由的最大威胁,美国人民从英国专制主义政府摆脱出来而获得的独立与自由将被摧毁殆尽,各州也终将被吞灭。因此,一些反联邦党人主张维持现状,他们不相信制宪会议的代表们能够偏离古制、偏离古老的共和国习惯去变革现有的制度。
反联邦党人担心的联邦政府集权倾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赋予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巨大的权力,二是联邦国会拥有常备军和征税权两项绝对的权力。另外,反联邦党人还担忧,参议员的任期时间太长以至于有走向贵族政治的危险。如果参议员任期长,可能会我行我素,不关心州利益,甚至无视选民的意愿,并想方设法长期盘踞政坛。从宽泛的意义上,当时的参议院本身属于立法机构的一个分支,又和总统共同分享人事任免权,同时又可审判弹劾总统案,身兼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权力,如此巨大的权力是否会吞噬国家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确实是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问题:“这是一个拥有多种腐蚀和诱惑手段的机构,它握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它如此独立和隔离于人民,能够如此有效地抵制人民的怀疑和调查,它的权力又如此容易被滥用和扩张,这样的一个机构,难道是钟爱自由的人们心向往之或能够容忍的吗?”合众国总统不仅是所有荣誉的授予者,还集海、陆、空军事大权于一身,反联邦党人质疑这样的总统和大不列颠国王有何区别,这样的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又有何区别?新宪法还授予了联邦国会征收国内税的权力,这被反联邦党人认为是吞噬州政府的前兆。征收国内税原本是州议会掌握的权力,它是维持州政府运行和保持州政府权威的必要保障,是维护州权和人民权利的必要前提,州政府一旦丧失了征收国内税的权力就等于丧失其独立性,这相当于间接摧毁了州政府的财政根基。新宪法不仅赋予联邦国会常备军的权力,还握有管理民兵的权力。民兵被州权派看成是州政府和人民的自由与权利不被侵犯的最后保障,没有了民兵,州政府就丧失了安全。联邦政府拥有了这两项绝对权力之后,再加上“最高条款”与“必要和适当立法”条款等无限的权力,合众国政府有权制定任何它认为是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这些法律将触及所有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任何州宪法或法律都无法阻挡这个政府的绝对权力。这意味着,即使它目前还不是集权政府,将来它也可能会变成集权政府,“当宪法机器开始运作之时,它将会抹杀掉宪法中所有表现出联邦制的那些部分,从而使得我们的宪法变成完全是有关单一制政府的规范”。州权派倡导州权、反对联邦的第二个理由是对古典共和国理想的美好幻想。孟德斯鸠的共和国理论坚定地支撑着反联邦党人的州权理念。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强调共和国从性质上来说领土应该狭小,因为小共和国的公共利益能够更好地被感知被了解,受到人民和统治者更多的袒护,而且小共和国方便人民集会,就所关心的公共事务能够进行公开的讨论并表达他们的见解。在反联邦党人看来,美国国土面积太大,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共和国,政府的共和色彩必定会大大退化,建立一个遥远的不受控制的中央政府,它远离人民,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民情和舆情,人民也很少了解他们的政府,不信任他们的政府,无法监督他们的政府,“结果必然是人民对立法机关缺乏信任,怀疑他们的立场别具野心,对其采取的措施会心存警戒,对他们通过的法律,也不会鼎力支持”。而政府出台的法律政策可能由于过于单一化而不能满足辽阔共和国的多元性特征,对于发生在遥远的一些极端势力,政府的法律也鞭长莫及。他们甚至认为州不宜过大,那些大州是治理最差的州,斯巴达式的共和国是历史最好的小共和国例子,而罗马则由于不断地扩张最后走上了帝国道路。
而大部分州在某种程度上恰好符合了孟氏的小共和国理论,反联邦党人和州权派坚信州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好凭借,是个人自由的天然家园,必须保留各州。在州一级建立共和国,人民的同质性更强,人民之间的条件、利益和习惯更加一致,人民的态度、情感和道德更加接近,因此也更加容易形成公共利益的决议。毫无疑问,这样的政府将建立在人民的信任基础之上,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委托他的人民之间联系紧密,他们了解人民的利益,关注人民的需求,这样的小共和国政府既能产生具有公共德性的维持共和政府的公民,也能确保政府对人民的真正责任。共和国政府的运行高度依赖公民的美德,即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牺牲的精神,其反面即腐化,意味着自私、贪婪、不节制,反联邦党人认为美国当时的困境是由于商业带来的,是模仿欧洲的奢侈风气所造成的,为此他们把解决此困境寄予公民教育之上,希望建立一个以农场主为主的中产阶级共和国,教育公民关于实用的技艺,比如道德科学、农业、管理、宗教等,这些实用知识将会陶冶公民的道德,促使他们关注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反联邦党人并不是不赞同“各州合众”,他们为了合众可以牺牲掉一切除了自由的东西,他们只是希望合并成一个联邦共和政府而不是单一制政府。
与邦联时期主权绝对属于各州的主张不同,制宪会议时期的州权思想有了较大变化。因为除了少数激进的反联邦党人外,大部分人只是坚持认为一盘散沙似的邦联会给美国造成了巨大的麻烦,要想解决麻烦就得加强与巩固目前的联合。反联邦党人只是反对建立一个全面压制各州、摧毁各州主权的单一制政府。
建立一个更有权力和权威的中央政府不得不面对一个理论难题即主权的归属问题。联邦党人为了争取联邦宪法的顺利通过不得不向反联邦党人妥协,并试图修改过去的主权理论。麦迪逊提出,如果不以一种新的主权学说来看待美国的联邦体制,就难以对合众国混合体制作出合理的解释。在他看来,从众议院的基础、政府的运转等来看,它是国家性的,而从政府的基础、参议院的基础和权力的范围来看,它又是联邦性质的。与此相关的是主权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相互分割,联邦和州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主权,各州并不像单一制国家下的省,而是享有某些独立的非常重要的主权,“地方当局形成各自独立的最高权力,在各自的范围内,不从属于国家权力”,“因为(中央政府)其权限只限于某些列举的对象,而对于所有其他对象的不可侵犯的权力留给各州”。各州让渡部分主权给予中央政府,保留未被授予的权力,双方都不拥有最终的主权,最终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在北美,人民主权观念流行已久,建国先辈们用“人民主权”的概念掩盖和回避了政府或议会主权的技术难题。
邦联时期,主权属于各州是极其自然的,“各州享有自由、独立和主权”,这是《邦联条例》规定的内容。当制宪会议讨论新政府的主权问题时,一些反联邦党人仍然坚持主权不可分割,坚持认为主权只能属于一个单独的机构即各州政府,因此坚持反对划分主权,难以容忍联邦党人提出的“主权中的主权”这一怪物。反联邦党人主要担心两个方面:第一,联邦国会享有主权会把美国变成一个单一制国家而彻底摧毁州政府;第二,即使是在联邦和州之间划分主权,可以肯定的是联邦政府仍将逐渐吞灭各州所剩下的权力,直至最后掌握全部主权。因为这是权力运行的逻辑必然性使然,两个最高权威根本无法同时并存,它们之间必定会产生斗争,而斗争的结果必然是强大的联邦一方获得胜利,而各州的主权慢慢被吞噬殆尽。
从殖民地奠基到1787年宪法通过,州权一直在北美人心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意识到联合之优、联邦之必要的却只有少数精英,而非广大民众。在此前提下,各州之间的联合注定无比困难,步履蹒跚。国家主义虽在独立战争中有所显露,但出于对中央权力的恐惧,又很快为人们所遗忘。没有人指责州权主义者狭隘,只是想尽力消解州权主义者对联邦权的质疑,以期获取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在救亡求存这个现实问题面前,代表国家主义的联邦党人和代表州权主义的反联邦党人达成了共识,并最终达成了妥协。从发生学的角度,美国是先有州后有联邦,州在建国初期具有历史正当性。州的优先性使美国人对联邦国家这个庞然大物深感忧虑,尤其宪法还赋予了这个“利维坦”以极大的权力。而且,建国后的政治发展显示,联盟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它的触角逐渐深入到各州的自治领域,这一切都引起了州权派和民主派的强烈不满。虽然1787年美国成功通过了新宪法,并建立了联邦中央政府,但反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思想从未从建国先辈们的头脑中消失。为了自由与民主,他们从未停歇对联邦政府任何一丁点的集权和暴政倾向的斗争。正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就职典礼中所说:“一路走来,我们从未放弃对集权的质疑”,因为美国人民永远热爱自由与民主。